序号 | 要求 | 依据 | 法律责任 | 免罚情况 | 免罚依据 |
1 |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未批先建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1)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2)主动恢复原状。
未备案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1)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2)首次发现。
|
上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
2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 |||
3 |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